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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6 19:20:25 | 浏览:
2021年2月19日,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号),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万股,并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2,450,000股,占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4.55%,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述所持有的公司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限售期限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8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原定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9月25日,由于9月25日为非交易日,因此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9月26日)。
2021年2月19日,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5号),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50万股,并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040.414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5,390.4145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40.712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49.7021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上述所持有的公司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限售期限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450,000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户,占公司总股本的4.5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9月26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1、在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1、在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奥泰生物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奥泰生物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注:上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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